基於影視處再次濫用權力,不把明光社及星島日報送檢,如各位認為影視處此舉有不當的地方,請務必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電郵是:complaints@ombudsman.gov.hk。
標題:
投訴:影視處濫用權力
內文:
致申訴專員公署:
本人得知影視處之報刊註冊組近日拒絕將下述三項物品送交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作出評定類別:
1. 登載在網頁 "www.truth-light.org.hk/audio/home.jsp?id=week
ly20070509"及"www.truth-light.org.hk/audio/home.jsp?id=weekly20070516"題為「每周評論:在色情文化薰陶下成長的『中大學生報』」的錄像短片;
2. 二零零七年五月七日《星島日報》A07版題為「教育界震驚 校方稱嚴正處理《中大學生報》炮製『情色版』」的報道;
3. 二零零七年五月七日《星島日報》A20版題為「「來論-《中大學生報》『情色』版令人震驚」的報道。
其理由為「本處經調查後,根據審裁處的標準,認為以下物品均為既非淫褻亦非不雅物品。」
然而,根據香港法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6條及第8條,對一物是否不雅與及免責條款是否適用之審判權,乃屬由司法常務官委出之審裁處,而非影視處。
再者,影視處之上級機構,工商及科技管理局現任局長王永平,於2006 年7月15日發表之《香港家書》中,已明確指出影視處是執行機構,而審裁處才是評級機構;2007年5月18日之明報亦載有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對聖經事件之評論,指出影視處無權拒絕聖經送檢。
基於上述原因,本人認為影視處拒絕將上述物品轉交審裁處評定類別,並無足夠之法理依據,亦僭越了審裁處之權力,架空了本港之司法制度。
另外,本投訴與投訴聖經事件無關,請申訴專員公署將本投訴獨立處理,切勿歸於投訴聖經事件之個案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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